中央芭蕾舞团“手撕”法官,批斗式文风让95后活久见:莫非穿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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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色娘子军》剧照

今天,一个原本平均阅读量才几千的微信公众号,突然产出了一篇10w+的“爆款文章”,这就是直接在微信公号平台炮轰北京西城区法院法官的中央芭蕾舞团。

在这份《中央芭蕾舞团的严正声明》中,中芭直接对准北京西城区法院的法官开炮:称其“渎职”、“枉法判决”的行为,迫使芭蕾舞团的经典剧目《红色娘子军》停演。然而,这篇怒气冲天的檄文,由于情绪取代了事实陈述,让网友们看了三遍还是搞不清状况,形容有“大字报即视感”。

而声明发布不久,该案的原告代表,演员冯远征也在微博上回应:“中央芭蕾舞团(下文简称中芭)如此无视中国法律,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的法盲团领导实在可笑。北京西城法院依法判案、办案值得点赞。”

一边在讨伐,一边在点赞。这桩两年前就终审的案子,却因为中央芭蕾舞团拒绝接受法院判决并声讨法官之后,再度引起众议。纠纷的始末究竟是怎样的?为什么在终审两年后才选择在公开平台炮轰?

1.抗拒判决结果,中芭手撕原告不成撕法官?

让我们回顾下事情的始末。

2015年,《红色娘子军》的编剧梁信以著作权侵权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中央芭蕾舞团。在诉状书中,梁信称:上世纪六十年代,中央芭蕾舞团根据其创作的《红色娘子军》电影剧本,改编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3年,双方“补订”了一份为期十年的著作权许可协议,约定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支付梁信5000元,并负有为其署名的义务。2003年6月,协议期满后,中央芭蕾舞团一直未与梁信协商续约,并未按合同约定给梁信署名。对此,梁信请求判令中央芭蕾舞团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而中央芭蕾舞团认为,双方当时所签协议书中涉及的“一次性支付”是中芭改编作品付给梁信的报酬,而且每次表演时,都有梁信的书名,梁信一方援引的法律条款不适用于该案,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中央芭蕾舞团赔偿梁信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就未给梁信署名行为,书面赔礼道歉,驳回梁信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二审做出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结果没有承认中芭构成侵权,但认为应该赔偿梁信。也就是说,法官对于双方的诉求都做了让步和权衡。一方面,因为侵权不成立,中芭的《红色娘子军》能继续演下去;另一方面,梁信也拿到了使用报酬。

但这个结果,中央芭蕾舞团并不愿接受。两年过去了,中芭仍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原告梁信也于2017年1月28日去世。由于判决一直未执行,梁信的遗孀殷淑敏,女儿梁丹妮及女婿冯远征继续在维权。2017年12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裁定变更殷淑敏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12月28日,法院在要求执行未果之下,依法扣划中央芭蕾舞团款项138763元。

如今,中央芭蕾舞团“手撕”原告不成,直接“撕”起法院和法官,大张旗鼓地声称其收了原告的黑钱。在其发表的声明中,动辄用了“司法腐败”、“历史不容篡改”、“不能用后三十年否定前三十年”这样充满年代感的表达。如此严厉的行文风格,让不少网友感慨仿佛穿越了。

2.网友冷嘲热讽,中芭遭遇公关危机

比较有趣的是,这次声明似乎没有为中芭赢得太多的声援,倒是惹来网友的一阵冷嘲热讽。而大家最为反感的,可以归结为两点:1.耸人听闻的批斗式文风;2.藐视法律权威。

其中,不少人疑惑,既然中央芭蕾舞团不服判决结果,为何不采取上诉的手段,而是一意孤行地发表如此欠缺法律思维的声明?

目前,我国法律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即为生效判决。按照这个案子目前的情况,中芭在一审、二审中均未得到法律支持,还有其他维权的途径吗?有一个,就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知道中央芭蕾舞团是否有考虑过这个办法,不过由此也可想而知,中芭似乎没有专业的法务团队啊。

另外,中芭既抗拒执行又炮轰法官,是否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等违法行为?对此,法律专家岳屾山在微博上这样解释:1.对于抗拒执行判决的,法院轻则可能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重则以不执行判决定罪;2.不服判决批评建议是可以的,但不可捏造事实诽谤,否则构成侵权,那这又是另一回事了。

在娱乐资本论(yulezibenlun)看来,作为一个国家事业单位,还是中央级别的,中央芭蕾舞团这次吹胡子瞪眼地发表了这篇檄文,确实略失风度。在新时代,声明的文风首先还是要符合受众口味才能实现有效传播;其次,讲道理的同时要摆事实,一味情绪宣泄只会模糊事情的焦点。最后嘛,希望中芭还是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毕竟如果打算跟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之后维权道路还很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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